一、依據「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辦理。
二、為鼓勵教師長期從事幼兒教育教學工作,依服務年資分別發給獎勵金及獎狀,資訊如下:
(一)獎勵對象:
1、任職本縣已立案私立幼兒園編制內有給職之專任(不含兼任教師)且取得幼教合格教師證書之教師。
2、截至114年7月31日,連續實際從事幼稚教育教學工作屆滿10年(未滿11年)、20年(未滿21年)、30年(未滿31年)、40年者(未滿41年)。
3、由服務之幼兒園核實發給年資及服務成績優良之證明者。
(二)服務年資之計算,自該教師取得幼教合格教師證後之初任日起計。
(三)各園送審資料請依下列格式備齊:
1、園方部分:10年、20年、30年、40年資深教師名冊2份(分年屆造冊)。
2、教師部分:
(1)推薦表1份。
(2)幼教合格教師證正本(另附影本1份加註與正本相符並加蓋私章之影本)。
(3)學歷證明文件正本(另附影本1份加註與正本相符並加蓋私章之影本)。
(4)服務年資證明書正本(應加註服務成績優良)。
(四)資格審查:
1、各園進行審查時,對於申請獎勵之連續服務年資、實際到職日,請依相關證件確實審核,如有不實或疏漏,由園方負擔全責。
2、已獲該年段表揚者,不得重複申請。
(五)初審送件時間、地點:請將送審表件於114年7月15日(星期二)上午9時至11時,逕送本府第一辦公大樓4樓教育處特殊教育科進行初審,逾時不候。
(六)初審方式:依各園送件資料採書面審查,經審查不符者,當場退件,初審審核通過者,由本府逕予複審。
(七)複審方式:經初審審核通過之教師,由本府於114年7月16日(星期三)至7月17日(星期四)逕予複審(本府將依各園每學期送府之教職員一覽表檢核服務證明,並視需求至園方複核)。
(八)經審查合格之資深幼兒園教師本府另案通知並擇期表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