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一、依據國教署110年10月5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00124063號函辦理。
二、倘學校所知悉之數位/網路性別暴力案件非屬前開10種類型態樣,請告知本府,以利提供國教署或教育部知悉,俾利蒐集後向行政院提出修正或擴充之建議。
三、國教署性別平等教育資源中心109學年度計發展防治數位/網路性別暴力、多元性別禁止歧視、突破父權文化、性侵害防治、男性(童)身體保護、學生懷孕受教權維護等性別平等教育議題之教學教案示例33件,請各校多加利用。
四、請落實性平法第10條規定,每年應依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擬定之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計畫編列經費預算,並專款專用,俾利學校推動性別平等教育工作 。
五、《性別平等教育季刊》為教育部邀請專家學者編寫以推動性別平等教育之重要刊物,請加強推廣,鼓勵各校廣為運用,深化校園性別平等意識 。
六、倘學校遇有因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 110年5月7日109年度大字第5號裁定而進行後續救濟程序之案件,本府將積極協助各校依教育部110年7月13日臺教學(三)字第1100085171號函檢送之「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0條第條第2項107年年12月28日修正規定不得溯及適用日適用參考因應措施」妥慎處理。
七、重申學校應依性平法第21條第3項規定辦理,學校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應將該事件交由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任何人不得另設調查機制,違反者其調查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