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本府109年3月17日府教體二字第1092408861號函(諒達)續辦。
二、邇來社會聚眾鬥毆案頻傳,鑒於學生易透過社群通訊軟體串聯集結為聚眾鬥毆等妨害秩序行為,此等案件易傷及無辜,造成社會大眾恐懼感;重申刑法第149條(聚眾不散)、第150條(聚眾鬥毆)業已修正通過,刑度加重且非屬告訴乃論罪,各警察機關均嚴正執法,展現維護治安決心有效遏阻是類案件肇生。
說明:一、依據本府109年3月17日府教體二字第1092408861號函(諒達)續辦。二、邇來社會聚眾鬥毆案頻傳,鑒於學生易透過社群通訊軟體串聯集結為聚眾鬥毆等妨害秩序行為,此等案件易傷及無辜,造成社會大眾恐懼感;重申刑法第149條(聚眾不散)、第150條(聚眾鬥毆)業已修正通過,刑度加重且非屬告訴乃論罪,各警察機關均嚴正執法,展現維護治安決心有效遏阻是類案件肇生。
公告,學務處,法令規章
縣立南陽國小
吳柏穆
生教組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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