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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第四點修正規定

  • 發布單位:縣立南陽國小
  • 類別:公告,學務處,法令規章
  • 發布人:吳柏穆
  • 內容:

    四、校安通報事件,依其屬性區分如下:

    (一)依法規通報事件:依法規規定應通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校安通報事件。

    (二)一般校安事件:前款以外,影響學生身心安全或發展,宜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知悉之校安通報事件。

    前項校安通報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列為緊急事件:

    (一)學校、機構師生有下列情形:
     1.死亡或有死亡之虞。
     2.二人以上重傷、中毒、失蹤。
     3.人身受到侵害(身體受到傷害)。

    4.因人身自由遭重大侵害,致有死亡、重傷或失蹤之虞。
     5.依其他法令規定,須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時知悉或立即協處。

    (二)災害或不可抗力之因素致情況緊迫,須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時知悉或學校、機構自行宣布停課。

    (三)逾越學校、機構處理能力及範圍,亟需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協處。

    (四)媒體關注之負面事件。

  • 上版日期:110-12-24

四、校安通報事件,依其屬性區分如下:

(一)依法規通報事件:依法規規定應通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校安通報事件。

(二)一般校安事件:前款以外,影響學生身心安全或發展,宜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知悉之校安通報事件。

前項校安通報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列為緊急事件:

(一)學校、機構師生有下列情形:
 1.死亡或有死亡之虞。
 2.二人以上重傷、中毒、失蹤。
 3.人身受到侵害(身體受到傷害)。

4.因人身自由遭重大侵害,致有死亡、重傷或失蹤之虞。
 5.依其他法令規定,須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時知悉或立即協處。

(二)災害或不可抗力之因素致情況緊迫,須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時知悉或學校、機構自行宣布停課。

(三)逾越學校、機構處理能力及範圍,亟需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協處。

(四)媒體關注之負面事件。

類別

公告,學務處,法令規章

發布單位

縣立南陽國小

發布人

吳柏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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