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雲林縣北港鎮南陽國民小學學生在校作息時間規定
一、依據中華民國113年8月14日府教學字第 1132439896號函修正。
二、本校為落實推動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並規範學生在校作息時間,特依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以下簡稱總綱)及雲林縣國民中
小學學生在校作息時間實施原則訂立本規定。
三、作息時間規範如下:
(一)學生上學時間訂於七時二十分後;放學時間,半日課訂於十二時四十分,全日課訂於十五時五十分。
(二)學生上放學時間得考量學區交通狀況與社區特性作適當調整,並應兼顧學生安全。
(三)如需辦理課後輔導,應依雲林縣國民中小學學生課後輔導及寒暑假學藝活動實施要點辦理。
四、本校依總綱之規定,安排領域學習、彈性學習課程及其他非學習節數之活動,如朝會、清掃、晨光活動、課間活動、午餐、午休、導師時間
等不列入學習總節數內,由各校依本原則納入作息時間內規劃辦理。
五、本校學習節數每節上課四十分鐘。但得視課程安排之需要,經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在學習總節數不變的原則下,彈性調整每節
上課時間,以利統整與協同教學之實施。
六、本校於開學、學生定期評量等上課日,均依平時作息時間按時上下學。
七、非上課時間辦理半天或全天之全校性活動,均明訂於每學期之學校行事曆中,並於適當時間向家長說明,俾家長妥為因應。活動辦理完竣,
本校於一週內補休半天或全天,免報府備查。且均以書面通知家長於補休當日安排學生自行學習與指導學生注意居家安全。
八、本校因特殊情形,需暫時調整學生在校時間者,得在規定時間範圍內自行變更。但不得影響學生上課總節數,且須與相關學生及家長充分溝
通後實施。
九、本校依政府相關規定辦理之課後輔導、學習扶助、假期學生育樂營活動、發展學校特色等課程,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本規定辦理。
十、本校訂定學生在校作息時間相關規定時,應依循民主參與之程序,與學生、教師及家長充分溝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