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主旨:請協助學生及其家長轉知有關衛生福利部函110年10月31日(含)以前身心障礙證明效期屆滿須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者,其辦理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之完成期限,於110年5月14日尚未屆至者,統一延長至110年12月31日,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0年5月21日臺教學(四)字第1100071117A號函辦理。
二、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防疫策略,減少身心障礙者出入醫療機構等高風險場域,衛生福利部前以
110年5月19日衛授家字第1100700650A號函知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旨揭對象辦理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之完成期限,統一延長至110年12月31日,並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以書面通知身心障礙者辦理原證明註記事宜,以利其以原證明繼續享有相關權益。
三、如遇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但未註記效期延長時,為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請先洽本府社會處,以資周延,聯絡電話:05-5522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