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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菸害防制

  • 發布單位:縣立南陽國小
  • 類別:公告,學務處
  • 單位名稱:學務處-衛生組
  • 發布人:江昇展
  • 內容:

    一、依據本縣衛生局114年4月28日雲衛藥字第1144001386號函 辦理。

     二、依據菸害防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18條第1項第4款規 定:「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所在之室內場所。」全面禁止吸菸,除應於所有入口處設置明顯禁菸標示,且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違規吸菸者處新臺幣(以下同)2千 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違規場所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 以下罰鍰;另依本法第21條規定,於禁菸場所吸菸者,該場所負責人或從業人員應予以勸阻。 

    三、請貴校確實於場所「所有」戶外可通往室內之入口處(如大門、側門等)設置明顯禁菸標示,標示倘有褪色或脫落等情,亦請汰換更新;另法定禁菸場所切勿供應與菸有關之器物,以維護機關形象;並請向機關人員及洽公民眾加強宣導勿於公共場所室內吸食菸品,以免觸法受罰。

     四、另查本法第18條第1項第1款規定,各級學校、幼兒園、托 嬰中心、居家式托育服務場所及其他供兒童及少年教育或 活動為主要目的之場所,「室內外」全面禁止吸菸,以維護校園環境及師生健康。

  • 上版日期:114-05-01

一、依據本縣衛生局114年4月28日雲衛藥字第1144001386號函 辦理。

 二、依據菸害防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18條第1項第4款規 定:「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所在之室內場所。」全面禁止吸菸,除應於所有入口處設置明顯禁菸標示,且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違規吸菸者處新臺幣(以下同)2千 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違規場所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 以下罰鍰;另依本法第21條規定,於禁菸場所吸菸者,該場所負責人或從業人員應予以勸阻。 

三、請貴校確實於場所「所有」戶外可通往室內之入口處(如大門、側門等)設置明顯禁菸標示,標示倘有褪色或脫落等情,亦請汰換更新;另法定禁菸場所切勿供應與菸有關之器物,以維護機關形象;並請向機關人員及洽公民眾加強宣導勿於公共場所室內吸食菸品,以免觸法受罰。

 四、另查本法第18條第1項第1款規定,各級學校、幼兒園、托 嬰中心、居家式托育服務場所及其他供兒童及少年教育或 活動為主要目的之場所,「室內外」全面禁止吸菸,以維護校園環境及師生健康。

類別

公告,學務處

發布單位

縣立南陽國小

發布人

江昇展

單位名稱

學務處-衛生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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