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主旨:檢送「國立特殊教育學校110學年度國民教育暨學前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學生聯合安置簡章」1份,請查照。
說明: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9年12月23日臺教國署原字
第1090159507號。
二、報名方式及地點:
國中部:向原就讀學校提出申請及報名,由申請學校造冊【如附件一】送縣市鑑輔會(或直接向縣市鑑輔會提出申請)辦理鑑定作業。
三、報名日期:
110年2月18日(星期四)起至3月4日(星期四)截止(每日上午8時至下午4時止)。
四、報名資料:
(填寫報名資料檢核表【如附件二】並依序檢附下列資料及證明文件)
(一) 聯合安置登記表【如附件三】。
(二) 學歷證件:申請國中部一年級者檢附畢業證書影本或在學證明書;幼兒部、國小部免交。
(三) 戶口名簿或戶籍證明文件影印本1份。
(四) 身心障礙學生身分證明佐證資料:(擇一檢附)
1. 持有身心障礙證明者,請檢附正反面影本1份。
2. 幼兒部及國小部持有1年內或有效期限內(下次評估日期於本報名日期之後)之兒童發展聯合
評估中心綜合報告書,或6個月內之區域級以上醫院之診斷證明書者,請檢附正本1份。
(五) 兩吋脫帽半身正面照片1張,背面填寫姓名,黏貼於聯合安置登記表上。
(六) 附A4掛號回郵信封1個,須書寫收件人姓名及詳細住址。